举办贸易博览会的许可证
举办贸易博览会的许可证1. 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
A. 在越南举办贸易博览会或在国外举办、参加贸易博览会(下面简称为举办贸易博览会)必须于10月01日举办博览会之年的前一年提前向国家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B. 来不及于A条所述的期限进行注册,商人、组织必须于博览会开幕之日的30天前(对于在越南举办贸易博览会)或45天前(对于国外博览会)
2. 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档案
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档案必按37/2006/NĐ-CP议定第38条颁发的申请表格(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1表格)
3. 接受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档案
A. 从受到注册档案之日的03个工作日,对于不合格的档案,国家管理机关用文字书写(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2表格)向商人/组织通知,以便完善注册档案。
B. 商人/组织有权要求国家管理机关就补充、完善注册档案给予解释、说明。国家管理机关应解答商人/组织的提问。
4. 批准/不批准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
A. 按第一条A点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场合,受到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合格档案后,国家管理机关应审核并于举办博览会前一年一月一号通过文字书写批准或不批准此档案(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3或HCTL-4表格);不确认场合应解释理由。
B. 按第一条B点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场合,从受到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合格档案之日的10天后,国家管理机关应审核并通过文字书写批准或不批准此档案(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3或HCTL-4表格);
5. 两个商人/组织以上注册举办同一个贸易博览会,而博览会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被重复的场合:
A. 按第一条A点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场合,国家管理机关通过协商选取适合的商人/组织;协商不成,国家管理机关应依37/2006/NĐ-CP号议定的第36条第4款和第34条第4款规定选取商人/组织。
B. 按第一条B点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场合,国家管理机关确认贸易有关的商人/组织先注册。
6. 注册举办贸易博览会的变更、补充
A. 商人/组织有权更改/补充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内容。更改/补充举办贸易博览会的注册内容的申请书(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5表格)必须波看会开幕之日的提前30日(对于越南博览会)或45日(对于国外博览会)送到国家管理机关。
B. 更改/补充举办博览会的注册程序如下:
C. 受到合格档案的10个工作日的,国家管理机关必须审核并通过文字书写批准或不批准(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3或HCTL-4表格);不批准场合必须说明理由。
7. 报告博览会的结果
博览会闭目的30天后,商人/组织必须通过文字书写向国家管理机关报告博览会的结果(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6表格)
8. 以与真货识别在博览会展示仿货、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A. 以与真货识别在博览会展示仿货、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商业/组织必须在商务部递交申请文件(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7-对于越南的博览会);贸易局(对与国外博览会)
B. 从受到注册档案之日的03个工作日,对于不合格的档案,国家管理机关用文字书写(按附上通告附录的HCTL-2表格)向商人/组织通知,以便完善注册档案。
9. 临时进口/临时出口的参展货物
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货物的法律依据是:贸易法2006年01月23日政府颁发的12/2006/NĐ-CP号议定关于经贸、代理、买卖、加工及国际货物入境的规定;2006年04月06日颁发的04/2006/TT-BTM号通告关于说明1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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