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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


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
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北越律就外商在越南开设代表处的手续提供如下咨询: 有权威解决:工商局 财政档案:一部证件和一部复印件包括: A.        对于签发开设代表处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申请书
  2. 外国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成立证件复印件
  3.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4. 外国商人的公司章程复印件(若有)
  5. 代表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 代表处的租地合同复印件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        对于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补办、换发、延期 B.1. 对于补办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申请书
  2.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原件
  3. 证明即将满期的代表处最高领导人对越南政府完成税务义务、财政义务(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4.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若是外国人)或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若是越南人)(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证明外国商人更换公司地址的资料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b点的规定)   6.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c&d点的规定   B.2. 对于重发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申请书
  2.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原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吧b&c点的规定和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破坏按第11条第2款)
  3. 代表处开设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和代表处开设许可证遗失按第11条第2款)
  4. 登记机关确认取消以前代表处的登记(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变更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1款a点的规定)
  6.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许可证的重发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b&c点的规定)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3. 对于延期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延期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申请书
  2. 代表处成立证件原件
  3.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4. 代表处投入经营到申请延期时的经营报告(对于第二次申请延期,代表处就最近申请延期到下次申请延期的经营报告)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B.4. 对于延期并修改代表处开设许可证
  1. 代表处成立证件原件
  2. 经审计的财政报告或外国商人所在地有权威机关或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出具的近年来执行财政义务的报告或证明外国商人近年来的经营活动资料
  3. 代表处投入经营到申请延期时的经营报告(对于第二次申请延期,代表处就最近申请延期到下次申请延期的经营报告)
  4. 证明即将满期的代表处最高领导人对越南政府完成税务义务、财政义务(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5. 代表处的最高领导人的护照、入境签证复印件(若是外国人)或护照、身份证复印件(若是越南人)(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a点的规定)
  6. 证明外国商人更换公司地址的资料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b点的规定)   7. 代表处新的租地合同复印件(代表处开设许可证的补办按72/200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1款c&d点的规定   根据72/200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和11/2006/TT-BTM号通告的说明,由有权威的外国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签发的上述的证件必须经越南法律的合法认可并翻译成越南语;翻译件和复印件必须依法公证。   办理期限:收到及格档案后的07个工作日。 政府规定的费用: -新批:1.000.000越盾 -重发、变更、补办、延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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