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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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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的涵义
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起初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况,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逐渐扩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以下特点:①开办时中方一般只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外方则以实物现金投资②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份额等,由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协商一致后写进合同③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担,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④合同期满或提前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均无偿归属于中方,而不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采用这种合营方式,就中国方面来说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就外国方面来说,在收回投资之前一般可分得更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而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比较简便,因此发展得较快。截至198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尚未立法,除在纳税方面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方面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的风险由合营各方共同承担,中国方面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由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相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由不同投资者共同举办的共同经营企业有两大类,一类属股权式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类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的重大事宜包括: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灵活,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3)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有多样性。(4)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产品,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 有损国家主权的;2 违反国家法律的;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 造成环境污染的;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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