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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国投资法有关规定


越南外国投资法有关规定
越南外国投资法有关规定 越南外国投资法有关规定 越南外国投资法于1987年颁布,并分别于1990年6月、1992年12月、1996年11月及2000年5月进行修订。2000年5月外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细则于2000年7月31日公布 (政府第24/2000/ND-CP号议定书)。2003年3月19日又颁布了关于修改第24/2000/ND-CP号议定书的第27/2003/ND-CP号议定书。 (一)外商投资方式 1、一般投资方式 (1)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 双方或各方签署合作文件,以从事投资活动,而不成立新法人。如外商负责接单,提供材料、技术并销售。而生产机械设备或由外商提供,或利用越南现有厂房及机械设备。越南厂商仅负责生产。双方或各方厂商仍维持现有的公司组织,不另外成立新公司; (2)合资经营企业(即联营企业): 为由双方或多方基于联营合约或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协议成立,或是指外资企业与越南企业、或联营企业与外商基于联营合约合作成立的企业。 (3)独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独资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法定资金(所谓法定资金是指成立企业的必备资金并载于企业章程)最少为其投资总额的30%,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山区、偏远地区的投资项目,则此比例可降至20%,但要取得核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核准。 2、特别投资方式: (1)建设?经营?转交合同(B.O.T) 建设?经营?转交(B.O.T)合同为越南职能部门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文件,由外国投资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期满时将该工程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 外商在越南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如公路、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免交项目土地租金并享受其它优惠待遇,建设完成后可营运一段时间(如20年、50年或70年等),享有经营收益,经营期满后即将项目全部产权移交越南政府。 (2)加工出口区、工业区、高科技区 (二)越南土地租金标准 根据越南财政部2000.11..24第189/2000/BTC决定规定,越南土地租金划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租金, 单位:美美元/平方米/年 都市类别   最低标准   最高标准 一类都市   1.00       12.00 二类都市   0.80        9.60 三类都市   0.60        7.20 四类都市   0.35        4.20 五类都市   0.18        2.16 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都市,土地租金为上述租金标准的50%,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市镇,土地租金可采用上述租金标准的最低租金标准。 都市土地租金计算方法:每年每平方米土地租金=每个地区都市类别的最低租金标准×位置系数×基础设施系数×行业系数 2、都市以外土地,是指上述1条所列除外的土地,有居民、专用、农地、林地、水产养殖的水面、未使用(可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土地。租金如下: (1)都市郊区各乡土地租金 单位:美元/平方米/每年 乡别          最低租金标准   最高租金标准 一类都市郊区乡          0.18           1.08 二类都市郊区乡          0.10           0.60 (2)其余地区租金 单位:美元/平方米/每年 乡别       最低租金标准      最高租金标准 平原地区         0.060             0.360 丘陵地区         0.030             0.180 山  区         0.010             0.060 经济社会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平原地区的乡,可采用丘陵地区的乡的土地租金标准。 土地租金计算办法:每年每平方米土地租金=每个地区乡类的最低租金标准×位置系数×基础设施系数 (3)从事农林业生产及水产养殖等投资项目用地,其租金为本条1、2款所列租金标准的50%。 3、水面租金 河、湖、湾的水面租金为每年每公顷75至525美元。(注:在都市区内的水面建设工程,适用上述1条所列的租金标准) 海面租金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50至600美元。使用海面面积未固定者,其租金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500至7,500美元。 4、工业区、加工区、高科技区土地租金为上述1、2、3条所列租金的80%。 5、以下投资项目可采用各类土地的最低租金标准,且不计算各种系数: 使用地面上的空中(航空不在此限)如高架桥建设,工人(含外籍工人)住宿、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工业区围墙外工程建设等项目。 6、以下投资项目免交土地租金 矿物探勘与开采、地下建设工程等投资项目,但不影响个人及组织正在使用的地面现状,如有,应依矿物法补偿由投资项目导致的损失。 7、个人及组织租地的责任: 租地者除应依上述规定支付租金外,还应支付因征收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土地及地上物 的损失。 8、土地租金减免规定 (1)BOT、BTO、BT投资项目用地,根据政府规定享受土地租金减免的优惠。项目基本建设期间,免交土地租金。基本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租金减免规定如下: --赴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投资的项目,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及鼓励投资项目,免交土地租金为7年。 --赴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项目,免交土地租金为11年。 (2)植树造林投资项目,经营期间可减免应付租金的90%。 (3)一次付清五年的土地租金可减免其五年土地租金的5%?五年以上者,则每增加一年减1%,但最多不超过该时间段应付土地租金25%。 (4)一次付清投资项目30年以上的土地租金者,可减免应付土地租金的30%。 注:越南政府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号议定书关于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将原规定使用都市土地5公顷以上,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总理审批,改为总理授权各省市人委会审批。 (三)企业营业所得税 (越南政府2000.7.31第24/2000/ND-CP号外人投资法实施细则第45及46条规定) 外商在越南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5月27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将国内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调整为28%,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鼓励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划分,共有三种优惠税率,如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20%的税率: (1)在工业区内的服务企业; (2)下列税率15%及10%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5%的税率: (1)属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企业; (2)投资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的企业; (3)加工出口区内的服务企业; (4)工业区内的生产企业; (5)经营期满将资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企业;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0%的税率: (1)符合上述第2条所列举的两个条件的投资项目; (2)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项目; (3)投资于属鼓励投资地区名录中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企业; (4)开发建设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企业; (5)属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上述第1条(1)点规定的优惠条件,除符合第2条(1)、(2)、(3)点列举的二个条件规定者外,将不适用于工业区内产品出口比例50%以下的生产企业。 4、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规定如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企业营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将适用于投资项目的全部经营期间。 1)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项目; 2)投资在属鼓励投资地区目录内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企业; 3)开发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之基础设施; 4)进驻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区投资者; 5)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2)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10%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5年,除第4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3)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15%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2年,除第4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4)适用企业营利所得税20%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0年,除 第4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适用本条(2)、(3)、(4)各点所列的优惠税率期满后的投资项目,应交纳企业营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5、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1)享有优惠税率20%的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1年,续后2年减半; (2)享有优惠税率15%的第1、2、3点规定条件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2年;其余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二年,续后3年减半; (3)享有优惠税率10%的投资项目及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4年,续后4年减半。(但享受8年免税的投资项目除外)。 (4)在鼓励投资地区进行的BOT、BTO、BT投资项目,高科技工业企业,在高科技区从事高科技服务企业,植树造林,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投资项目,以及属特别鼓励投资案目录,且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8年。 (四)利润汇出境外税 (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7日通过企业营利所得税法,取消该税项,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越南外国投资法2000年7月31日第24/2000/ND-CP号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外商将其在越南投资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利润汇出境外税率分别为3%、5%、7%。 1、税率3%适用于: a、越侨回国投资; b、外商赴工业区、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 c、外商投入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d、外商赴鼓励投资地区目录所列的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 2、税率5%适用于: 外商投入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以及疾病诊治、培训教育、科学研究等投资项目。 3、税率7%适用于上述1、2条所列以外的投资项目。 (五)再投资可退税 越南外国投资法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号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外商将其在越南投资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待遇,退税条件如下: 1、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0%的项目,退100%; 2、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5%的项目,退75%; 3、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20%的项目,退50%。 (六)进口税免除规定 越南外国投资法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号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 1、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进口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时,可免缴进口税,包括:机器设备;工艺技术生产线中之专用运输工具及接送工人专用运输工具(24座位以上汽车,水运工具)及其附带的零部件、组装架、模具;用以制作工艺技术生产线中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装架、模具;国内未能生产的建材。 2、用于实施BOT、BTO、BT投资项目所进口的原材料;经批准进口用于实施农林渔业等投资项目的植物种苗、牧养动物、特用农药。 3、以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扩大投资、工艺技术的更换更新等项目。 4、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及在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投资等的项目,从事机器零配件、电力、电子等生产的投资项目,所进口的用于生产的原料,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缴进口税。 5、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零配件,免进口税。 (七)来料加工税收规定 越南财政部1998年7月23日第106/1998/TT-BTC对来料加工税收做出规定: 在越企业(包括越南企业、外资企业)来料生产出口产品,可暂时不必交进口税,冲税期间为自收到海关部门计税正式通知单之日起九个月。在9个月内,企业确有出口的,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来料部份不必交进口税。超过9个月而未出口的,企业应交进口税,待至实际出口产品时可获得退还已交的进口税款。 有关暂时不交进口税的有关手续与办法,根据越财政部1993年8月30日第72A/TC/TCT号、1995年7月13日第53/TC/TCT号、1997年11月13日第84/1997/TT/BTC号等通知之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实施。 (八)个人所得税 1、自1999年7月1日起调低了在越南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为: 外国人在越南常住的月均收入                  税率 8,000,000盾以下                                    0% 8,000,000盾以上至20,000,000盾             10% 20,000,000盾以上至50,000,000盾            20% 50,000,000盾以上至80,000,000盾            30% 80,000,000盾以上至120,000,000盾           40% 120,000,000盾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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