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
什么是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和其他知识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具体而言,是指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与有形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客体)并存。
知识产权客体的性质[1]
权利的客体是指该权利所依附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形式包括发明、创作、作品、商业秘密和数据库等。如果我们研究这些智力成果,不难发现它们的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我国的专利客体分为三类:发明、工业设计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工业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和组合,提出一种适用于实际应用的新技术解决方案。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设计出一种美观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颖方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核心在于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为解决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是发明人在其专利申请中公开披露的信息,无论是复杂的产品设计还是简单的材料配方。外观设计亦是如此。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技术人员多年来的研究成果,也可能是他们认为理论上不可能但实际上可行的方案——换句话说,是超越技术偏见的信息。基于这些公开信息,公众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申请专利。因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质上都是信息的形式。商标的对象是商标本身。商标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商或供应商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直接向公众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是谁、他们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等等。版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作品类型繁多,但无论何种类型,作者的主要目的都是为读者创造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鼓舞人心的、令人沮丧的、发人深省的等等。作品必须能够传播艺术或科学思想;它是传递信息的手段,而不是工具或实用工具。人们从作品中获取他们想要的信息;作品仅仅是信息的载体,其本质仍然是信息。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涵盖多种不同的行为,但最典型的是不正当竞争包括混淆、诽谤和欺骗。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混淆是指任何以任何方式造成对竞争对手的业务、商品或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诽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出损害竞争对手企业、商品或贸易声誉的虚假陈述;误导性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性质、生产方法、特性、用途或数量的陈述或信息。这三种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散布关于自身、其商品或服务,或关于竞争对手及其商品或服务的不当、不合适或不实信息,从而侵犯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利。商业秘密保护权是旨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之一,其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根据越南《反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公开的、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且持有人一直保密的技术和商业信息。国家工贸管理机构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列出了技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过程、生产方法和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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